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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光明诉王孝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孝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王光明,男,1951年出生,汉族。被告王孝领,男,1959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王孝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孝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对被告王孝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