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光明诉王孝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孝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王光明,男,1951年出生,汉族。被告王孝领,男,1959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诉被告王孝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孝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对被告王孝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