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徐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剑。委托代理人叶雯晴。被告徐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小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