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辖初字第14号原告: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家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森山,男,汉族。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翠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广饶县,故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翠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