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1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1年4月14日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路XX大酒店驶往塘下镇肇平垟方向。1时23分许,途经塘下镇中心路140号前路段时,碰撞熊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巡逻民警查获。1时50分,被告人黄某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蒋某的证言,勘验笔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记录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人口信息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