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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和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26号罪犯卓和祥,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乐路***号*栋70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和祥犯职务侵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已缴纳一万二千元),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卓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卓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和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和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和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