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静诉潘琪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李静,女,1989年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岭。被告潘琪中,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诉被告潘琪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琪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以原、被告已于2015年6月15日在长葛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马军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