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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叶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