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叶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燕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卢震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