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开才与开县煤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才,开县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51号原告陈开才,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邱鹏飞(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长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4533044-2。法定代表人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才诉被告开县煤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才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开才负担。审判员 向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