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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倪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有案款未领取,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2013)胶执字第943号的案款15734元(含执行费134元),抚育费156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