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08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倪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胶州市人民法院有案款未领取,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2013)胶执字第943号的案款15734元(含执行费134元),抚育费156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