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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褚成洪、褚庭钊与褚德勇、庞云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成洪,褚庭钊,褚德勇,庞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褚成洪,男,汉族,69岁,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褚庭钊,男,汉族,90岁,农民。被执行人褚德勇,男,汉族,36岁,农民。被执行人庞云艳,女,汉族,33岁,农民。褚成洪、褚庭钊与褚德勇、庞云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文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