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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李某。被告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