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安富与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29-1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富。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标。被执行人郭小红。申请执行人胡安富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安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0元和利息7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235元、执行费707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旧县街道宁国寺路77号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现房抵押)和桐房权证初字第号房地产、被执行人郭小红名下位于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767号绿城桂花园初阳苑1幢1-702室房地产(现房抵押)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小红去向及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标和被执行人郭小红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胡安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富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郭小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