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赞鑫与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赞鑫,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卢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92号原告:吴赞鑫。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君。被告:杜君。被告:卢晓林。原告吴赞鑫与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公司)、杜君、卢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杜潇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赞鑫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天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卢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赞鑫起诉称,被告二、三系被告一的股东。被告海蓝公司财务负责人楼标能称海蓝公司急需用钱,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楼标能汇款125万元,5月22日楼标能又将款项汇至被告卢晓林。2014年5月19日,被告海蓝公司向原告出具125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借期一年。此后,被告已付了6个月利息15万元,其余利息至今未付,本金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利息12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起,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件:一、公司登记情况及公司章程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系被告一的股东的事实。二、借条及汇款凭证各一份,证明2014年5月19日,被告海蓝公司向原告吴赞鑫借款125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原告已交付款项的事实。三、农信银行电话POS交易凭条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7月14日,楼标能向被告卢晓林转账150万元。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卢晓林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卢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一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符合证据的有效构成要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三,缺乏关联性,仅提供交易凭条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海蓝公司向原告的借款系归被告卢晓林个人使用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5月19日,被告海蓝公司向原告吴赞鑫借款125万元,约定月利率2%,每月支付利息2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款项125万元。款项出借后,被告海蓝公司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8日,每月18日支付原告25000元,共计15万元,此后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海蓝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海蓝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杜君、卢晓林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杜君、卢晓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赞鑫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6元,减半收取8588元,由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潇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清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