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商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洪贤,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胜村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商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贤,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系原七台河市永盛煤炭经销处独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七台河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胜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洪贤、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胜村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0)七新法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李洪贤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胜村法定代表人刘海波、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新兴人民法院(2010)七新法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15510.00元,退还给上诉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钟 立代理审判员 王桂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