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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纪学、徐丽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李纪学,徐丽丽,田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裕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双超被执行人李纪学,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留村。被执行人徐丽丽,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留村乡。被执行人田叶龙,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北小庄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2015)邢守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纪学、徐丽丽、田叶龙银行存款89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