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一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戈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一初字第850号原告戈某,女,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第五幼儿园教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梅,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水厂职工。原告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梅、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共同语言和情趣爱好,被告经常夜间外出喝酒,酒后和家人及社会上的人闹事,经常在酒后用暴力手段殴打原告,并用刀子威胁原告家人说:“你女儿如果跟我离婚,我就把你家人都杀了”。被告以上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经常去KTV及娱乐场所,经常聚众赌博,并经常破口大骂,言语及其难听,被告经常采用暴力手段在社会上闹事,在派出所有案底,使原告经常深夜无法入眠。在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将共同生活的房门锁换掉,导致原告无法居住,被告经常用污秽的语言侮辱原告,经常因为其个人情绪而摔原告的个人物品,比如手机、水杯等。被告不允许原告与外界接触,曾因为初中同学给原告打电话,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原告的同学。在与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的父亲曾称:“你在这个家永远没有地位“。而被告的母亲则三番几次的诋毁原告,说原告外面有人,致使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在与被告争吵后,被告告知了其父母,其父母来到我与被告以前居住的住所,逼迫我打下20万元的借款条子才能离开这个家。因无法共同生活,我与被告分居已两个月,被告的父母常去我单位闹事,被告的父亲扬言要杀了我。被告被原告的母亲殴打过,原因是被告将原告的母亲接至家里,在原告母亲面前羞辱、殴打原告,原告的母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殴打了被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原告现住原告母亲的家,被告现住被告母亲家,这充分说明原被告之间已感情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已经分居,所以应当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对于原告的证件不持有,被告说的不是事实,在庭前经法院核实过,被告认可持有原告的证件,也答应返还,所以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因这些物品属于原告的随身生活、工作用品,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被告不予返还,原告将另行主张返还。被告陈述其认可与原告经常争吵,其与其母亲经常去原告娘家找原告,原因是因为原告去歌厅唱歌、跳舞。即便原告去唱歌、跳舞,若被告没有暴力殴打及言语侮辱,原告也不会离家不回。被告所述其花了10多万娶回老婆不能说离就离,充分说明被告在乎的是钱,而不是感情,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条件是以感情破裂为准,不是考虑钱的问题,现在是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自由,不能因为钱财将两个本来没有感情的人捆绑在一起,更何况被告所述他在订婚时所花的钱不完全是事实,即使是事实,这部分钱也应当属于彩礼的范畴,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退还彩礼的条件是双方未领证、未同居及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原、被告已同居且领取了结婚证,被告在庭审中也未出具因给付彩礼导致被告方生活困难的证据,所以被告即便给付彩礼,也不存在退还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二、被告返还原告的普通话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派遣证、学分记录卡;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并不缺乏了解,被告觉得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很好,被告没有经常出去喝酒,没有酒后闹事,没有动手打过原告,也没有威胁过原告家人,被告认为可以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拿原告的证件,不承担诉讼费。不是被告不回家,是原告把锁换了,被告才住在父母亲家,至于原告为什么不回家是她的自由,请原告出示殴打的证据。被告与原告很少争吵,我们一有争吵,原告就跑回娘家,被告与被告母亲去原告娘家找过原告无数次。原告所说被告动手打的初中同学,其实是打了很多次电话的男人,原告骗我。被告父母没有对原告有过失之处,原告经常夜间外出喝酒、唱歌,被告说她几句,她就回娘家,被告去找过很多次。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订婚,订婚时给原告买衣服花费2万元、买四金花费13000元、后又给原告买衣服花费3万元、给原告报考函授学费2000元、报考驾驶证4000元,上述合计77300元。给原告的母亲、姥姥、姥爷、爷爷、奶奶共28000元,给原告弟弟600元,原告母亲向被告借款10000元,总计款115900元。如原告坚持离婚,将115900元退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戈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2月7日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嘴,甚至打架,原告戈某经常回娘家居住,被告李某及其母亲多次去原告戈某母亲家寻找。本院认为,原告戈某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明确表示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将115900元买衣服、彩礼等款退还给被告。应视为被告同意离婚。本案中,原告戈某与被告李某互不信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普通话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派遣证、学分记录卡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母亲向被告借款10000元,与本案无关,应另行主张。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余105900元,因均属彩礼范畴和家庭生活共同开支,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戈某与被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亚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