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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龙山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山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龙山,男,满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垦社区c区二委*组***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通二道街**号*单元***室。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龙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龙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被告人刘龙山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的商旅白金信用卡后,自2013年4月起使用该卡透支,至2014年4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6+000元后,该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93+887.43元。银行于2014年7月25日和2014年8月11日对持卡人刘龙山催收欠款,刘龙山虽承诺还款但仍未归还。2、2013年3月,被告人刘龙山向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乐惠金信用卡后,自2013年4月起使用该卡透支,+2013年9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至2013年9月3日最后一次透支人民币59+603.49元后,该卡恶意透支人民币本金59+603.49元,截止2014年4月,该卡产生利息及其他费用人民币6+884.11元。银行于2013年12月19日和12月20日对持卡人刘龙山催收欠款,刘龙山虽承诺还款但仍未归还。综上,被告人刘龙山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60+375.0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3+490.92元,利息及费用6+884.11元。经侦查,刘龙山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龙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龙山辩称,其从银行透支的钱还朋友欠款5万余元,其余的主要用于在橄榄城经营鞋店了。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被告人刘龙山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的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刘龙山自2013年4月起使用该卡透支,刘龙山在2014年4月28日最后一次还款6+000元后未再向银行还款。发卡银行自2014年7月25日起多次对刘龙山进行电话催收,刘龙山也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归还。刘龙山使用该卡透支,至案发时拖欠银行透支本金93+887.43元。2、2013年3月,被告人刘龙山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的乐惠金信用卡。刘龙山自2013年4月起使用该卡透支,在+2013年9月3日后未再向银行还款。发卡银行于2013年12月19日起多次对刘龙山进行电话催收,刘龙山也多次承诺还款但始终未归还。刘龙山使用该卡透支,至案发时拖欠银行透支本金59+603.49元。综上,被告人刘龙山透支信用卡拖欠中国光大银行本金合计153+490.92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将刘龙山抓获,赃款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11月25日,光大银行报案称,被告人刘龙山在该行有二张信用卡欠款不还。经侦查,刘龙山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捕获。证据二、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信用卡资料、信用卡账户明细、催收记录:2013年3月,刘龙山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二张,卡号��×××的信用卡,刘龙山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是2013年4月28日,自2014年6月开始拖欠,至今拖欠本金93+887.43元;卡号为×××的信用卡,刘龙山最后一次还款的时间是2013年9月1日,自2013年12月起开始拖欠,至今拖欠本金59+603.49元。发卡银行多次向刘龙山催收,刘龙山对此承诺还款、但始终未还。证据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龙山无前科劣迹。证据四、证人谷某某的证言:他受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委托报案。2013年3月,刘龙山申请光大银行信用卡二张,卡号为×××的信用卡,该卡自2014年6月无还款记录,至今拖欠本金93+887.43元;卡号为×××的信用卡,该卡自2013年12月起开始拖欠���至今拖欠本金++++++59+603.49元。欠款期间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刘龙山始终未还款。证据五、被告人刘龙山的供述:2013年3月,他在南岗区黄河路的光大银行营业厅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之后大量套现,最后导致卡号为×××的信用卡93+887.43元,卡号为×××的信用卡59+603.49元还不上了。银行多次给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信函向他催收,他答复把房子卖了还钱,因房子没卖出去,没有钱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关于刘龙山将大部分透支款用于其在橄榄城经营的鞋店上的辩解,经��,橄榄城没有刘龙山所经营的鞋店,其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龙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姜 淑 艳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