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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宗显与被申请人李平、庄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宗显,李平,庄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于宗显,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申请人李平,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福建省宁德市。被申请人庄沁,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福建省福州市。申请人于宗显因与被申请人李平、庄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庄沁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宗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平、庄沁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于宗显提供担保的于宗显、郑小琼共有的位于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的房产;申请人于宗显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