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与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太忠,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西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高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4869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恩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