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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甲,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葛某某,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龚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陈某甲与葛某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4日到平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12日生有一子陈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谐。葛某某性格暴躁,没有尽到做儿媳的孝顺之道,对婆婆、丈夫及家庭造成严重的心里伤害。因葛某某户口本未在结婚后变更为已婚,且葛某某不愿意变更,导致无法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因葛某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财产明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床2个是由陈某甲母亲为陈某甲、葛某某结婚时购买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是婚后购买的,现在葛某某处;金锁是陈某甲母亲为孩子陈某乙购买的;还有电脑、衣柜。陈某甲、葛某某无存款。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陈某甲与葛某某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陈某乙(2013年8月12日生)由陈某甲抚养,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婚前财产位于平房区建文街71号5单元6楼1门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电视、冰箱、洗衣机等由法院依法分割;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甲、葛某某平均承担。被告葛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陈某甲所述不属实,结婚时感情基础很好,并没有夫妻感情不和谐的情况,葛某某从来没有跟婆婆争吵,陈某甲从齐齐哈尔回来后态度就与以前不同,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孩子现在两周岁,现在葛某某的母亲家抚养有,项链、金首饰都是婚前购买,金项链、金戒指、金锁、金耳钉没有在葛某某处,陈某甲所述的其他财产都正确。不同意陈某甲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结婚证。意在证明:陈某甲、葛某某于2012年8月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葛某某对陈某甲举示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二、户口本、婚生子陈某乙出生医学证明。意在证明:婚生子陈某乙于2013年8月12日出生,陈某乙户口在陈某甲母亲韩桂苓户口名下。经庭审质证,葛某某对陈某甲举示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证据三、国有土地、房屋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意在证明: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哈飞352楼5单元6楼1门房屋是陈某甲婚前财产。经庭审质证,葛某某对陈某甲举示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房屋是陈某甲婚前购买的,是其父母出资作为陈某甲与葛某某结婚的用房,陈某甲父母说结婚时没有礼金,房子就相当于礼金。被告葛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葛某某对陈某甲所举示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葛某某对陈某甲举示的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房屋购买的时间及房屋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陈某甲与葛某某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4日到平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12日生有一子陈某乙。本院认为:陈某甲与葛某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四余年,并育有一子陈某乙,说明双方婚后亦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出现矛盾,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理性解决,不宜轻易离婚。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法定依据,因陈某甲未举示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葛某某不同意离婚,故陈某甲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