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德霞与梁沛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江德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X,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梁沛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2,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梁沛明(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农村商业账号上存款,同时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