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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德霞与梁沛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江德霞,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X,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梁沛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2,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梁沛明(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农村商业账号上存款,同时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祖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