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案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