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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4.2万元。此款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传江审判员  吴明海审判员  苗雨宝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昌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