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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开执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文富与王文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富,王文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德开执第82-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富。被执行人王文明。被执行人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文明、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