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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凡、李小武、徐敏、李小智、李军侠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凡,李小武,徐敏,李小智,李军侠,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42-1号申请执行人李凡。申请执行人李小武。申请执行人徐敏。申请执行人李小智。申请执行人李军侠。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六村小组。负责人李两省,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93号、第01087号、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67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