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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祝云与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祝云,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吴祝云,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刘建辉,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祝云与被执行人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琳审 判 员  陈立波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