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祝云与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祝云,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吴祝云,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刘建辉,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祝云与被执行人刘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2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琳审 判 员 陈立波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国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