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邵晓光,男,39岁,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欣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