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富兰与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不服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兰,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瓜行初字第8号原告刘富兰,女。委托代理人李兰平,男(系原告丈夫)。被告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单位负责人张生智,所长。原告刘富兰诉被告敦煌市公安局沙州派出所不服公安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大众客栈”经营申请准予登记。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有误为由,并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富兰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富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春年审 判 员 杨春花人民陪审员 张金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