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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裴某与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薛民初字第919号原告:裴某,工人。委托代理人:郝倩(特别授权),枣庄薛城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房地产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天山南路27号。法定代表人:种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政(特别授权),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投资公司),住所地,薛城区临城办事处门南。法定代表人:种某,经理。原告裴某与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众信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及委托代理人郝倩、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传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众信投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息2分,被告众信投资公司提供担保。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后于2015年2月偿还了本金24万元,剩余11万元本金和利息,经多次催要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二、被告众信投资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我公司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2月11日;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不认可。被告众信投资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11月14日),月息2分,被告众信投资公司提供连带担保。2015年2月,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按月息二分支付至2014年12月1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据各一张,结合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等证据为凭,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众信投资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裴某与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众信投资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对该笔借款进行清偿,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众信投资公司主张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本院认为,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利息已按约定支付至2014年12月11日,原告主张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均符合原被告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众信投资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众信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海天房地产公司承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永贵审 判 员  徐同浩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