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许其志与冯如辉、陈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其志,冯如辉,陈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许其志。被执行人:冯如辉。被执行人:陈华平。申请执行人许其志与被执行人冯如辉、陈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其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冯如辉、陈华平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