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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殿中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64号罪犯曹殿中。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8年12月31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灌刑初字第027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殿中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连刑二终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将该犯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号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本院以(2011)徐刑执字第08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8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5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殿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曹殿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贪污49300元,受贿148000元,案发后退出8000元,本次减刑又退出赃款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曹殿中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曹殿中的刑期减去六个月三十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