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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5)章商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杨义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杨业忠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O15)章商初字第168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负责人杜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男,生于1972年10月9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业忠,男,生于1960年10月0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与被告杨业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心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9日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业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诉称,被告杨业忠在2012年1月13日通过原告客户经理办理3G业务,号码为xxxxxxxxxxx,并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现发现该手机号码自2012年5月起因欠费用停机,最终销号。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第四条(一).6之规定“如甲方(杨业忠)参加了担保免预存优惠购机活动,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手机终端补贴-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费,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根据该约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业忠偿还通信费227元;退还终端补贴款1186.71元。被告杨业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2012年1月13日,被告杨业忠在原告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处申请办理3G业务,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出具的业务受理单中载明:客户名称杨业忠;受理信息新WCD**(3G)-66元B商用基本套餐;用户号码xxxxxxxxxxx。2、2012年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协议载明: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手机终端补贴-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款,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3、被告杨业忠在使用合约机过程中出现欠费,并于2012年5月停机,截至2012年5月份,共计欠通信费573.9元;合约机价格1186.71元,协议在网期24个月,实际在网时间5个月,根据协议书约定,每月抵消合约机款的1/24,应退还终端补贴款1186.71元。以上事实由原告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陈述、原告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提交的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务受理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移动业务入网协议、中国联通客户3G业务优惠活动业务协议、话费清单、剩余应交终端款清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杨业忠在使用合约机的过程中出现欠费并导致停机,原告中国联通章丘分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话费227元及手机剩余终端补贴款1186.71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杨业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业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通信费227元。二、被告杨业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手机终端补贴款1186.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业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