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能警与被执行人陈秋水、郭任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警,陈秋水,郭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陈能警,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秋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任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能警与被执行人陈秋水、郭任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秋水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鹏中路7幢203的套房(房产证号:201336**)。经查证,上述房产设定抵押向德化农行借款,暂不具备变现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