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威农商银行与武威市祥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明,赵惠,文勤明,蔺丽霞,姬红,张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中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威市祥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5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体育局新二号楼三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赵惠,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皇台路1-3-601室。被执行人文勤明,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二组72号。被执行人蔺丽霞,女,197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134号4栋5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姬红,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枣园路15号。被执行人张学龙,男,196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靶场南路16-9-502室.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武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股权及到期债权,现评估、拍卖、执行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伯荣审判员 马继军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