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昌禹与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吴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禹,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吴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王昌禹,汉族,1951年8月16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法定代表人:于振艳,任董事长。被告吴剑,男,汉族,50岁,住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院内,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昌禹与被告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昌禹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心脑清”药品400件(每件150盒)进行查封(以查封清单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昌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雪樱花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心脑实际清”药品400件(每件150盒)进行查封(以查封清单实际登记数量为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酒守富审判员 刘斯汉审判员 马连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