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与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15号原告:余某甲,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乙,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丙,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小荣,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丁,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与被告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负担。(已交)审 判 长 李 霜代理审判员 邓秀蓉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