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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房继安与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继安,王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房继安被告:王延美原告房继安诉被告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延美名下位于泰安市唐訾路某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号。查封价值为42.4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