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房继安与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继安,王延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房继安被告:王延美原告房继安诉被告王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王延美名下位于泰安市唐訾路某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号。查封价值为42.4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