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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立保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邹锦芝与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刘金花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锦芝,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刘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77号申请人:邹锦芝。被申请人: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乔伟。被申请人:刘金花(系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投资人)。申请人邹锦芝与被申请人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刘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邹锦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刘金花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巷X号X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邹锦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茂名市乔伟装饰有限公司、刘金花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邹锦芝名下的位于茂名市XXX巷XX号XX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XXX号)一套,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冻结、查封的时间以冻结、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冻结、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