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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01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3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