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01号原告:赵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3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