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那馨与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馨,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45号原告:那馨,女,汉族。被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原告那馨与被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就职于百胜旗下的肯德基餐厅(城市广场餐厅)。2015年1月13日,餐厅经理曲琳在我下班的时候找到我,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由于我的原因造成了两次短款的现象(一次少10.50元,一次少100元),按正常财务制度,每次下班清机结账的时候都是由管理组值班经理,和我们员工三方面点查现余,但这两次我本人只查了款盒里的现余,备用余根本就没有让我查,结果告诉我短款,我提出查备用余时,管理组值班经理未让我查还告诉我不少钱。她这种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强制性的要求我在短款单上签字。然后餐厅经理以此理由让我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当时曲琳跟我是这样说的,你1月份上班有工资的情况下,保险和公积金就会给你交到2月份的这是公司的规定(有录音为证)。3月份如果你找不到交保险的地方,我再替你交一个月,你把你个人承担的那部分送到店里来。结果曲琳根本就没有给我交2月、3月的保险和公积金。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补缴2015年2月、3月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那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