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为生与江苏华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江苏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周某某,男,居民。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兆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根云,盐城市盐都区龙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苏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汉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