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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系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砖窑湾镇砖窑湾街道。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砖窑湾镇砖窑湾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