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系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砖窑湾镇砖窑湾街道。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砖窑湾镇砖窑湾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