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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韩明寿申请执行马存安、王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寿,马存安,王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89-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寿,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存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运芝,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寿与被执行人马存安、王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存安、王运芝名下的财产进行了银行、国土、工商、房产查询,但反馈的结果显示为无,本院对马存安名下的皖A×××××号车辆一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不明去向,无法实际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寿未提供被执行人马存安、王运芝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韩 敏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