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698号原告冯某,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林某,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红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2014年初经人介绍与林某认识,同年年4月3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即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至今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判令离婚。被告林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结婚一年多来,我付出了很多,夫妻感情也不错。就是偶尔生气,我也想办法逗她开心,并没有发生吵打现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冯某与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5月11日冯某诉至本院,请求与林某离婚。林某则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冯某提供的身份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据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冯某与林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期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夫妻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冯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林某离婚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冯某与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红举二0一五年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永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