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百信蜀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百信蜀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885号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蔡晓泉,总经理。被告成都百信蜀汉药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维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信蜀汉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森泉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