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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闽与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闽,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闽,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祝强(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19号建设银行3楼。法定代表人:林起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闽诉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闽于2015年6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闽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闽撤回对被告山东省金乡海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张闽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