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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民申请执行种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207号申请人张民,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种建军,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种建军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自2015年7月份起,直至扣满23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千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