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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聚坤与杨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聚坤,杨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张聚坤,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杨建立,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邢台县晏家屯镇。本院在执行张聚坤与杨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建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建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