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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君爱与闫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爱,闫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王君爱。被执行人闫淑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爱与被执行人闫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洪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