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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庆臣诉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臣,于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郑庆臣,男,1947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红,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庆臣诉被告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庆臣承担。审 判 员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