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庆臣诉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臣,于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郑庆臣,男,1947年3月13日生,汉族,退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忠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红,女,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庆臣诉被告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庆臣承担。审 判 员 史殿华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